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复查次数及流程解析
对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情况,劳动者有权申请复查,通常复查次数不超过两次,流程如下:劳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鉴定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申请;经过审核,鉴定机构会安排复查鉴定;劳动者等待复查结果并据此进行后续处理,整个流程旨在确保劳动者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以下为严格保留原有信息、标签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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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当事人一般可申请复查一次。市级鉴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伤残情况变化1年后,可申请复查鉴定。一、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可以复查几次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但复查次数是有限制的,具体如下:
1.当事人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意味着此后的复查或申诉将不再被受理。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这一条款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根据伤残情况变化申请复查鉴定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复查次数限制
法律快车提醒,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查次数并非无限制。
1.当事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时,有一次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机会。
2.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即为最终结论,此后将不再接受对该结论的复查申请。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鉴定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无休止的争议和复查。同时,它也提醒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初次鉴定,尽可能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和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复查申请。
三、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流程
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在必要时,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整个鉴定流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